當事人:慈溪市創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鎮開發路743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82725176468K
法定代表人姓名:周健兒
根據對慈溪市創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新公司”)在慈溪市周巷鎮2024年建筑垃圾中轉站管理及鎮級道路兩側建筑垃圾清理服務項目(編號:330282202406004610)投標過程中涉嫌惡意串通一案的核查情況,本機關于2024年10月11日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2024年8月9日,在慈溪市周巷鎮2024年建筑垃圾中轉站管理及鎮級道路兩側建筑垃圾清理服務項目投標過程中,創新公司、慈溪市鴻運垃圾清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運公司”)和余姚市遠創廣告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創公司”)之間存在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的規定,屬于投標人惡意串通。
以上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具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能力;
2.鴻運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在慈溪市周巷鎮2024年建筑垃圾中轉站管理及鎮級道路兩側建筑垃圾清理服務項目投標中提交的投標文件復印件1份,證明鴻運公司參與本項目投標;
3.創新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在慈溪市周巷鎮2024年建筑垃圾中轉站管理及鎮級道路兩側建筑垃圾清理服務項目投標中提交的投標文件復印件1份,證明創新公司參與本項目投標;
4.遠創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在慈溪市周巷鎮2024年建筑垃圾中轉站管理及鎮級道路兩側建筑垃圾清理服務項目投標中提交的投標文件復印件1份,證明遠創公司參與本項目投標;
5.慈溪市紀委市監委問題線索交接單及附送材料1份,證明鴻運公司、創新公司和遠創公司三家公司在該項目投標過程中涉嫌惡意串通;
6.詢問筆錄3份,記載了執法人員在2024年10月16日分別對鴻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國森、創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健健以及遠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謝亦甫的談話筆錄。證明鴻運公司、創新公司和遠創公司在該項目采購過程中,存在協商投標報價行為的事實;
7.該項目采購公告1份,證明慈溪市周巷鎮2024年建筑垃圾中轉站管理及鎮級道路兩側建筑垃圾清理服務項目采購預算金額為1990000元整。
本機關認為:鴻運公司、創新公司和遠創公司在慈溪市周巷鎮2024年建筑垃圾中轉站管理及鎮級道路兩側建筑垃圾清理服務項目中的惡意串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 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內容;……”的規定,對創新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以本項目采購金額(1990000元)千分之八的罰款,計15920元整;
2.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兩年。
上述罰款,限創新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到慈溪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戶名:慈溪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賬號:231000001888504,開戶行:慈溪市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逾期不繳納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創新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慈溪市財政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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